答:不可以。
房屋銷售方是開發商,在質保期內,對所售房屋承擔保修責任。房屋質量引發的維修、賠償問題屬于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二者不是同一法律關系。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業主應追究開發商的賠償責任,不可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答: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瑕疵,業主拒交物業費理由不成立;物業服務存在明顯瑕疵,物業費適當減免。
情形1: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存在眾多瑕疵,比如部分垃圾沒有及時清理、公共區域照明燈損壞后沒有及時更換等拒交物業費。法院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是對整體區域的各個方面提供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局部存在瑕疵不能視為重大瑕疵。
情形2:某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要求支付物業費,業主辯稱小區正門門禁卡損壞后沒有修復,導致不需要門禁卡即可隨意進出,后門未設有保安亭,亦無保安巡查,保安室雖有錄像監控但部分監控損失損壞。此外,部分業主舉證證明財物曾被偷竊。據此,法院認為該物業在安全保障方面,明顯管理不到位,存在大量瑕疵,法院最終判決物業費酌定減少10%。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答: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情況下,需要交物業費,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業主后,由業主承擔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因業主自身原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收房,則業主需承擔從交房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繳納物業費。
但是,開發商在房屋未經驗收合格的情形下通知業主收樓,在此情形下,業主有權拒絕收樓,且無需承擔自通知交房之日至正式交房期間的物業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答:不可以
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是針對全體業主、整體區域,業主雖未長期居住,但物業公司仍對小區公共區域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事實上享受了該服務。支付物業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故無論入住與否,在物業合同沒有減免優惠的情況下,都應當按時繳納物業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答:不可以。
居民小區是最基層的居住環境,安全、有序的居住環境需要業主及其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人之間互相尊重和共同維護。
個別業主擅自“住改商”的行為。一方面,對于廣大業主群體,擾亂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資源使用緊張,還會導致人流量的增加,產生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對于物業服務人,也妨礙了物業服務人的正常管理。
法院支持物業服務人停止經營、排除管理妨礙的請求,有利于物業服務人開展管理工作,規范小區業主“住改商”的行為,營造安全有序、友好宜居的生活環境。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圖片|嘉禾集團
文字|嘉禾集團綜合辦